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作者:匿名 来源:房屋拆迁律师 日期:2020-12-03
原标题:农村房屋征地管理办法
政府出于一些公共利益为目的,需要对整个行政区域作出更好的筹划和管理有可能必须对某些农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处置。那么,农村房屋征地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呢?我坚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烈的兴趣。今天权景法律就带上你详细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求看详细介绍。
一、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给房屋征地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人领取房屋征地许可证,应当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后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征地方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移往资金存款证明;
6、拆迁人委托征地的,应该提供委托合同。
二、农村拆迁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房屋征地管理,确保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农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地,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移往的,限于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农村规划展开,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该在迁往期限内已完成迁往。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屋征地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称之为被拆迁人,是所指被征地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征地工作的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农村房屋征地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征地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征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管理与农村房屋征地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农村房屋征地管理责任
1、审查核发房屋征地许可证;
2、缩短房屋拆迁期限审核;
3、暂停办理有关申请通知书的派发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征地单位资格确认;
5、审核拆迁补偿移往方案;
6、委托征地合约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判决;
8、拆迁项目出让的管理;
9、公安部门城市房屋征地中的违法行为等。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的有涉及部门,自然有房屋拆迁管理的办法及相关条例。以上就是权景法律小编整理的资料整理。期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理解农村房屋征地管理办法这个问题。https://www.sohu.com/a/433368736_120924233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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